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元或者其他组织的公牍、证件、证明文件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月20日牟某(男40岁平昌县人)持妻子户口簿到市民之家经开区户政窗口管理户口迁移业务时户籍民警凭借多年事情履历发现其户口簿系伪造随即收缴其伪造户口簿将牟某传唤到通木垭派出所接受观察。
经查2018年牟某欲在经开区购置住房但因其征信有问题不能管理按揭为了顺利申请住房贷款便在巴城找人伪造了一本“户口簿”该户口簿上仅有妻子文某的户籍信息。
犯罪嫌疑人牟某对其使用伪造户口簿行为招供不讳。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划定对牟某予以行政拘留。
民警提示:
克日巴中经开区公循分局查处一起使用伪造公牍证件案抓获违法行为人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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